南京農業大學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校科研項目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高質量地完成科研項目,促進我校科技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财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财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教财[2005]11号)及國家有關科技管理政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經費包括撥款類科研經費和非撥款類科研經費兩大類。撥款類科研經費(即縱向科研經費)是指各級政府部門批準立項的項目經費,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社科規劃辦、科技部、教育部、農業部、中央其他部委、省市各廳局直接下達給我校的各類項目經費,國際科技合作中各級政府部門批準立項的項目經費以及與國外政府和學術機構間的合作項目經費等;非撥款類科研經費(即橫向科研經費)是指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團、部隊、其他學校、企業等)和個人委托或合作研發的項目經費、國際科技合作中與境外企業間的合作項目經費以及各類科技捐贈經費等。
第三條 學校科技人員獲取的各類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全部納入學校财務部門統一管理,按項目獨立建賬和核算,确保專款專用。
第四條 學校科研經費實行項目(課題)制管理,科研經費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和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和使用項目經費。
第五條 建立健全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學校分管科研、财務工作的校級領導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科學技術處(以下簡稱科技處)、計劃财務處(以下簡稱計财處)、各學院和項目負責人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經費的管理工作。
1、科技處是主管學校科技工作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科研項目的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計财處做好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科技成果和專利轉讓、對外科技服務等由産業處按學校有關規定負責管理。
2、計财處是學校經費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任務書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财務管理規定在其權限範圍内使用項目經費。
3、資産管理與後勤保障處是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由科研經費形成、購置的固定資産實行統一管理;科技處參與固定資産購置的審批和招标工作。
4、各學院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對本單位各類科研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負責對項目負責人使用科研經費(出差)的審簽,對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産的使用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
5、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負責批準在預算範圍内各類開支及報銷依據的審簽,并按規定使用經費。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上級财政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項目委托單位(個人)的監督檢查,并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鼓勵科技人員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聯合開展科技活動,積極争取各類科研經費,拓寬科研經費來源渠道。
第二章 科研經費立賬和開支審批程序
第七條 科研經費按項目進行分類編号,單獨建賬管理。科研經費到款後,由計财處在校園網上發布科研經費到款通知,科技處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立項批準文件或與科研合作單位共同簽訂的有效協議(合同)和計财處發布的科研經費到款通知編好經費本号,設立專項科研經費本,戶主為項目負責人,同時開具“科研經費到款通知單”,并通知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憑“科研經費到款通知單”和科研經費本到計财處辦理建賬相關手續。科研經費本由項目負責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條 與外單位合作或參與的非主持申報的科研項目原則上不單獨設立科研經費本。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單獨設立科研經費本的,應根據批複的項目任務書或與合作單位簽訂的有效協議(合同)酌情辦理。
第九條 科研經費到款後由計财處統一開具發票(收據)。須預借發票(收據)的,需經科技處審簽後,按計财處有關票據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 科研經費的借款、報賬(包括内部轉賬)一律由經手人、驗收人如實填寫和簽字,經項目負責人審簽後,憑科研項目經費本到計财處辦理有關手續。項目負責人借款、報賬須經所在學院(系)主管科研工作的領導或科技處領導審簽後到計财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科研經費一次性支出金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含五千元),須經科技處長審簽後方可辦理報賬手續,支出金額達到一萬元以上的(含一萬元),須經科技處長和主管财務的校領導審簽後方可辦理報賬手續。
第十二條 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設備及其固定資産,需在資産管理與後勤保障處辦理固定資産登記,方可辦理報賬手續。凡使用科研經費形成、購置的固定資産,除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另有規定外,均屬學校固定資産,學校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科研經費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管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校内外轉撥科研協作費,須提供批複的項目合同書或科研協議書複印件,經科技處長審簽後,到計财處辦理撥付手續。
第三章 科研經費的使用範圍
第十四條 科研經費是由課題經費組成。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十五條 課題經費的使用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1、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科研實驗地租賃費等。
2、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内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标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标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訊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9、科研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博士後、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與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支付額度嚴格按照國家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标準執行。
11、管理費:是指難于直接計入項目成本的費用,包括項目依托單位為組織、支持項目研究而發生的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房屋占用費、現有儀器設備使用費或折舊費等。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部委有關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規定,對項目經費提取管理費。項目管理費在批複的預算範圍内列支。在編制項目計劃書和預算書時,按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費最高限額編制。無明确規定的項目,按實到經費的5%提取管理費,2%提作圖書基金(其中1.5%給圖書館,0.5%給各學院資料室)。校内自選項目不提管理費。用于購置大型儀器設備的專項科研經費免提管理費。
第十七條 為了支持國家、部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運行費、科研條件平台建設費統一僅提取5%的項目管理費。
第十八條 水、電、燃料費等在燃料及動力費科目中列支,在批複的預算範圍内由各項目按實際使用量自行繳納。
第十九條 由我校主持,校外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撥轉外單位的合作研究經費,經科技處依據批複的項目任務書或科技合同(有效協議書)核準後據實轉撥,不提取任何費用,對方單位應及時出具相關财務票據。嚴禁将科研經費轉入非合作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科研勞務費在批複的預算範圍内據實支付,不得超過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比例和預算額度。沒有明确規定的項目,科研勞務費的提取原則上不超過到賬經費的10%。科研勞務費的提取,須由課題主持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批複的項目預算表複印件,經科技處相關科室審核,科技處長簽字後,依據到賬經費的總額開出科研勞務費支款憑證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一條 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四章 科研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項目負責人變更的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申請立項、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項目負責人應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辦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認真編制科研經費預算。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标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第二十三條 課題預算要求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經費來源預算包括用于同一項目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科研經費開支範圍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進行編制,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課題,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第二十五條 科技處在受理項目申請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經費預算,并按要求進行報批和歸檔。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是項目經費開支、監督檢查和财務驗收的依據,一般不予調整。确有必要調整經費預算的,必須按照程序上報歸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相關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和規定,嚴格按照計财處提供的科研項目财務明細賬目實事求是編報項目經費年度決算,并對項目決算的真實性、準确性負責,計财處應予以指導和審查。
第二十八條 财務驗收是進行項目和課題驗收的前提。科研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計财處清理賬目和資産,根據批複的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項目經費決算表,由科技處和計财處審核簽署意見并蓋章,需要審計的由審計部門審計簽署意見并蓋章後,根據要求報送歸口管理部門并存檔。
第二十九條 對于準備結題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全面審核科研經費收支情況,清理應收應付等款項。暫付款尚未付清的,應在結題之前全部報銷或歸還。項目尚有未付賬款的,應預留款項并在項目決算表中加以說明。
第三十條 科研經費預算執行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因項目負責人調離、出國、病故等影響項目執行時,應本着對各級各類科研計劃任務高度負責的精神,由項目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所在學院在三個月内将書面材料報科技處備案,由科技處與項目下達部門協商處理項目負責人變更、中止事宜,辦理科研經費結轉手續。
第五章 結題項目的經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 所有課題完成後都應按項目合同規定的時間及時結題,項目負責人應主動辦理各項結題手續。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鑒定、驗收後,科技處負責将已結題項目的有關信息通知計财處。項目結題時有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其他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在項目結題或鑒定、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内辦理結題項目的經費結賬手續。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依據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相關文件規定,嚴格執行批複的項目預算,在科研經費使用範圍内合理支付與課題研究相關的費用,避免超預算支出或項目經費結餘過多的現象。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規定設立“科技發展基金”,每位科研人員隻設立一個“科技發展基金”賬戶。“科技發展基金”來源主要為已結題科
研項目的結餘經費,其他來源的科研經費酌情入賬。
第三十四條 “科技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均比照在研項目經費進行管理,用于後續科研工作。學校鼓勵科研人員使用“科技發展基金”購置科研儀器設備。
第三十五條 撥款類科研項目結題或鑒定、驗收合格後,結餘經費的處理如撥款主管部門有相關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結題項目,且結餘經費不超過項目經費的5%,最高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由項目負責人開出南京農業大學内部轉賬憑證,經科技處審簽後到計财處辦理項目結賬手續,結餘經費轉入項目負責人的“科技發展基金”賬戶,原項目經費本予以核銷。對于因特殊情況結餘經費超出上述限額的結題項目,應向科技處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并在項目決算表中加以注明。
第三十六條 對于已結題的科研項目未向科技處提交結餘經費延期結轉申請,逾期不辦理結賬手續的,計财處将根據科技處提供的信息凍結該項目經費的使用,并通知項目負責人,待辦理結賬手續後再繼續啟用該經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科技處、計财處負責對科研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監督和檢查,嚴格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審批手續,建立健全學校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科技處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及時了解課題合同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本管理辦法和批準下達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标準辦理支出。計财處按照項目管理和财務制度規定規範核算,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核算準确,确保項目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審計處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三十九條 堅持勤儉節約,講求效率效益的原則,科研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串收串支。嚴禁違反規定自行調整預算和擠占挪用科研經費,嚴禁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贈、贊助、投資及福利性支出等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支出,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嚴禁層層轉撥科研經費和違反規定将科研任務外包。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财經紀律的行為或其他違反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違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時凍結經費使用:
1.根據上級規定撤銷的項目;
2.未能如期填報課題有關材料的項目;
3.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退休,但未被原課題組返聘;
4.違反本辦法及有關項目管理規定,不執行财務制度的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緻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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