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農業大學學術規範條例(暫行)
(校科發[2009]287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弘揚我校“誠樸勤仁”的校訓精神,強化學術誠信和學術自律意識,正确引導學術規範行為,促進學術繁榮,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南京農業大學所有教職工和學生,以及以南京農業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教學科研人員”)。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範
第三條 教學科研人員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社會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學術規範:
(一)學術活動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産權,遵循學術界和出版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原始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二)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并根據自願原則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須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通訊作者承擔主要責任。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或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标準,正确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必須經過學術界科學論證或權威部門鑒定後,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五)嚴格保守國家機密,遵守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對下列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僞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僞造注釋;
(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如僞造學術經曆,濫用學術信譽,一稿多投等。
第三章 評判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受理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學術規範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學術規範行為,推進學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組織進行獨立調查和評判;負責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供明确的調查和認定結果建議。工作組由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7—9人)組成,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工作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科技處。
第七條 必要時,成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部分工作組成員組成的獨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受工作組的委托,負責相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認定。
第四章 舉報、調查和認定
第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或工作組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實名舉報、有事實根據的匿名舉報和媒體舉報,并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機制。接受舉報的機構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接到舉報後,工作組根據相關事實或材料進行查詢,在7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序。
第十條 調查時應分别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認真審查有關舉報材料,在30個工作日内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工作組将書面調查報告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接到書面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應針對報告内容以書面形式向工作組提交反饋意見,未反饋意見的視為認同。
第十二條 工作組對上述調查報告和反饋意見進行審議後,提出事實認定建議,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接到工作組提交的事實認定建議後,于15個工作日内召開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對事實認定建議進行審議,并形成事實認定意見。
第十四條 各學院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對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參與調查的人員應與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不存在任何實際利益關系。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第十六條 工作組在組織調查和事實認定過程中,要查清事實,掌握證據,規範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對舉報人和證人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被舉報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和正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洩露有關調查和認定情況。
第五章 處理和複議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将其審議通過的事實認定意見報學校,由校長辦公會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形成書面處分決定。處分内容包括:
(一)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教職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含人事關系解聘和專業技術職務解聘)、開除等行政處分;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在校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需要撤銷學位的(包括已獲得學位的畢業生),提交學校學位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二)對于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予以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學術獎勵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等。
(三)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在校學生和已畢業學生的學位論文或直接涉及學位論文的研究成果中發現有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由學校學位委員會參與事實認定并根據本條例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處分決定書應送達被舉報人,若被舉報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可按有關規定及程序向學校申請複議,複議決定是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一條 按有關規定在處分決定書中應明确處分期限。處分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内公開,接受群衆監督。
第二十二條 處分期滿後,被處分人可向學校申請解除處分。在處分期限内繼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被處分人,将從嚴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确認舉報不實的,被舉報人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和合法權益。學校對于故意誣陷或捏造事實的舉報人将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并保留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學校和被舉報人合法利益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