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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發布時間:2013-06-09   文章作者:  浏覽次數:

 

南京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校發[2009]106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充分發揮“教授治學”的作用,提高學校整體學術水平,促進我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建設,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京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對學校學術領域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決策與咨詢的機構。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宗旨: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發揚學術民主,保障學術自由,維護學術規範,把握學術方向,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25-29人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書1人。

第五條 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其他委員由科技處和各學院推薦,經學校批準後由校長聘任。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各學院(或研究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分委員會由7-11位專家組成(組成人員為單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是所在分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其他人選由所在學院(研究院)推薦,校學術委員會批準。

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知名的專家或學院領導擔任,并配備兼職秘書1人(一般由學院的科研秘書兼任)。分委員簽章由挂靠學院的公章代章。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和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除特殊專業外,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二)年齡一般在65歲以下(兩院院士可适當放寬),身體健康;

(三)在教學和科研中取得突出的業績,在國内乃至國際學術研究領域有較大影響或較高知名度;

(四)關心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管理的熱情和能力;

(五)堅持原則,顧全大局,學風正派,客觀公正,嚴格遵守國家科技工作方針、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換屆時新委員人數應超過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任提議,同級委員會批準,不再擔任委員: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二)在任期内工作變動或調離;

(三)連續三次非正當理由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四)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

第十條 當學術委員會委員遇缺時,應及時按程序遴選補缺。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職責

(一)讨論或審議學校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及科技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推薦、指導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和國家及省部級科技成果培育、申報和驗收工作。

(三)審議校級科研機構的組建,推薦、審議并指導國家級、省部級平台(基地)的申報、立項和驗收工作;

(四)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行為規範、學術評價标準,包括對申報技術職稱人員科研學術水平的評價,審議學校科技産出獎勵辦法等;

(五)評審學術獎勵的人選或推薦人選,推薦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

(六)審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方案;

(七)審議高層次學術人才引進工作;

(八)處理學校、學術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交審議或評價的學術事項,以及按國家或學校規定應當審議、評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九)評定、審議有争議的成果及其他知識産權糾紛問題;受有關部門委托,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範行為;

(十)指導全校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受學校或相關部門委托,對其他重大學術事宜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分委員會職責

制定相應的分委員會工作辦法,執行和落實校校學術委員會決議;受校學術委員會委托,對各學院學術領域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決策與咨詢。

第四章 議事規程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委員會主任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 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代為主持。

第十五條 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時,出席人數須達到全體應到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應到委員數為全體委員數扣除因故需要回避的委員數。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全體委員應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審議和決策各類事項。需要表決的事項,應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出席會議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幹常設性的或臨時性的評議組或專題組,代表學術委員會處理相關業務或學術問題,學術委員會主任有權聘請校内外專家組成專門委員會,就有關事項進行審議,為學術委員會決策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到會接收詢問或陳述意見。

第十九條 會議決議以《紀要》或《公報》形式發布,其中重大事項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由學校發文。

第五章 權利、義務與紀律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權利

(一)對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内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二)對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内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

(三)對學術委員會讨論的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檔案審閱;

(四)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義務

(一)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二)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與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對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意見保密;

(二)審議與學術委員會委員本人或直系親屬直接有關的議題時,委員本人須回避;

(三)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與學術委員會決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辦公室,挂靠科技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校學術委員會的簽章由科技處公章代章。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所需經費按年度預算單列,遇重大事項可另行向學校申請專項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讨論通過,報學校批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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