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鼓勵海外學者回國工作,加速培養造就一批進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帶頭人,特設立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
第二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是國家設立的專項青年科學基金,資助國内及尚在境外即将回國工作的優秀青年學者,在國内進行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經費主要來源于中央财政撥專款,也接受海内外捐贈。
第四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的資助工作,應符合國家科技發展的總體目标和人才培養的政策,與有關部委和地方培養學術帶頭人的工作協調配合。
第五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條 申請者應符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三)一般應獲博士學位或具有相當于副教授級(含副教授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四)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國内外同行承認的突出的創新性成績,或對本學科領域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國内外同行承認的突出的創造性科技成果,或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五)具有在國内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基金資助的研究工作;
(六)申請者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國内地有固定的受聘單位且聘期覆蓋該項基金的執行期限;資助期内每年在我國内地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至少在六個月以上。我國内地系指我國除港澳台地區之外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第八條 申請者須按項目指南規定的内容與要求認真撰寫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申請書,提交有關附件材料,通過依托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獲資助後拟開展的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
第九條 依托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者嚴格按規定條件擇優遴選。對遴選出的人選,依托單位應認真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按規定時間将申請書和附件材料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口科學部。
第十條 尚在境外工作、符合條件并即将回我國内地工作的優秀青年學者,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按第七、第八、第九條辦理申請手續;尚未落實單位的,可直接與拟選擇的工作單位聯系,也可以通過我駐外使、領館或國内外知名科學家向拟選擇的工作單位推薦,須附本人近幾年來取得的突出的創新性學術成績及今後拟開展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工作單位落實後,由接收單位按第七、第八、第九條辦理申請手續。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一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的評審程序為同行專家評議、評審組評審、異議期公示、評審委員會評定、自然科學基金委公布。
第十二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的評定機構是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術威望高、造詣深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以及國家科學技術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财政部、人事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的管理專家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數人,委員若幹人,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商有關部委聘任。評審委員會中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的人數不少于80%。評審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更換二分之一,委員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根據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評定工作。特邀專家享有與評審委員會委員同等權利。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評定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的人選;
(二)參與對獲資助者所取得的學術成績進行評議;
(三)研究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各科學部(以下簡稱科學部)學科評審組基礎上聘任專家組成評審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組員若幹人。根據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組的評審工作。特邀專家享有與評審組成員同等權利。
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在同行專家評議的基礎上評審并向評審委員會推薦資助候選人;
(二)參與對獲資助者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的檢查和所獲學術成績的評議。
第十四條 有關科學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繼續評審: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于資助範圍;
(三)不按規定要求編寫申請書;
(四)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第十五條 形式審查合格後,由科學部組織專家進行同行評議。每位申請者的申請書至少要有五份專家有效評議意見。
第十六條 各科學部根據同行評議擇優提交評審組進行重點評審。提交評審的人選與規定指标之比不低于130%。每位被評審者須由兩位評審組成員負責主審。一般應請被評審者到會答辯。評審組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确定建議資助的候選人,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向評審委員會推薦。評審時對條件相近者應适當考慮學科的合理布局。建議資助的候選人必須獲評審組成員和特邀專家到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主審人填寫評審意見,組長簽名。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異議期制度的有關規定,各專業評審組推薦的資助候選人名單将通過互聯網及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内為異議期。自然科學基金委監督委員會負責異議的受理與調查并将調查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對各評審組推薦資助的候選人情況進行彙總并報委務會議審核後,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定。評定時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到會,評審結果方為有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資助者必須獲評審委員會委員和特邀專家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确定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資助者名單,經評審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署評定意見并簽名,由自然科學基金委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評審的各個環節,須嚴格執行《規定》中關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項規定。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資助者在接到批準資助通知後一個月内,根據申請時提出的研究工作設想,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按要求撰寫研究計劃,經依托單位審查後報對口科學部。
第二十二條 獲資助者于資助計劃實施的次年開始,應認真撰寫年度進展報告,每年1月15日前報送對口科學部。逾期不報送者或經審核發現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者,緩撥或中止撥款。郵寄以當地郵戳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獲資助者發表、出版與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bat365報告,以及鑒定、上報成果等,均應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标注。
第二十四條 在資助期内,由科學部組織對獲資助者的研究工作進行中期檢查。檢查以學術活動方式進行。邀請專業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同行專家對獲資助者的工作進行評估。此外,在資助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加強動态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助期限結束後三個月内,獲資助者應認真撰寫結題報告,并附主要論文、專著,以及獲科技獎勵的研究成果等有關材料,經依托單位審核評議後報送對口科學部。
第二十六條 在資助結束後的三年内,自然科學基金委和獲資助者依托單位每年對獲資助者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患病、災禍,連續一年以上出國,調離科研崗位等,緻使無法繼續進行研究工作時,獲資助者及其依托單位應及時向對口科學部提出中止資助報告。科學部審查後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準,并向評審委員會通報。
第二十八條 獲資助者如有違反道德規範,或觸犯刑律,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經自然科學基金委監督委員會調查核實後,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準撤銷對其資助,并向評審委員會通報和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資助者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轉讓或挪用。
第三十條 凡屬第十條所述情況的申請者,在獲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資格後,一經回國工作,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其依托單位的承諾并确認得到兌現後,經核準即可下達經費;若暫時難以回國的,其資助資格保留一年,保留期從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之日起計,超過一年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三十一條 資助經費主要用于資助期内的科研工作。獲資助者依托單位應嚴格按照财政部和自然科學基金委聯合發布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财教〔2002〕64号)的有關規定,對該項基金資助的經費單獨建賬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1997年1月3日公布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實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責成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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