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0日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簡稱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國際合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合作研究項目主要資助以下幾個方面的研究:
(一)圍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先資助領域開展的合作研究;
(二)結合我國迫切需要發展的研究領域開展的合作研究;
(三)我國科學家參與的國際大型科學研究項目和計劃;
(四)利用國際大型科學設施開展的合作研究;
(五)自然科學基金委與國外對口協議單位共同組織的雙邊或多邊合作研究項目。
第三條 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立項應當堅持以我為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與相關科學部(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局和相關科學部)共同負責。
第五條 重大合作研究項目資助期限一般為三至四年,國際合作局根據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經費預算,制定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總體資助計劃,報計劃局彙總。
第六條 重大合作研究項目評審工作貫徹"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則,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評審、管理及監督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國際合作局和相關科學部負責拟定重大合作研究項目指南,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領導批準後發布。
第八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正在承擔科學基金項目的科研人員,均可申請重大合作研究項目。
申請者同期隻能申請或承擔一項重大合作研究項目。
離退休人員不得作為申請者。
第九條 申請者根據重大合作研究項目指南,撰寫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申請書。拟開展的合作研究項目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作研究目标明确,重點突出,重視學科交叉;
(二)合作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三)合作研究隊伍屬于強強合作,優勢互補;
(四)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五)合作各方在人員、經費和設備條件等方面具有切實的保障。
第十條 重大合作研究項目一般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申請。項目依托單位對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申請材料審核後,按每年發布的申請通告規定的時間統一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與國外對口協議單位共同組織的重大合作研究項目,按雙方商定的時限受理申請。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一條 相關科學部對申請書進行初審,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評議和評審:
(一)申請者不符合條件的;
(二)申請項目内容不屬立項範圍的;
(三)申請書未按規定撰寫或申請材料不全的。
第十二條 相關科學部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項目,按照《規定》要求選擇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于五份。
第十三條 重大合作研究項目專家評審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會)由國際合作局與相關科學部共同組織。專家評審會成員除滿足《規定》關于學科評審組成員的标準外,還應當對相關領域研究的國際動态有深入了解。
專家評審會到會成員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四條 國際合作局根據當年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經費計劃、受理及同行評議情況和相關科學部意見,提出當年拟資助的項目數,報分管外事委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相關科學部在彙總同行通訊評議意見的基礎上确定提交專家評審會審議的項目并通知相關申請人到會答辯。
第十六條 專家評審會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方式提出資助建議。建議資助項目應獲得專家評審會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專家評審會形成評審意見并由專家組組長簽字。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重大合作研究項目綜合審議組(以下簡稱綜合審議組)。綜合審議組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分管外事委領導、各科學部分管外事副主任、計劃局負責人、國際合作局負責人組成。綜合審議組會議到會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相關科學部向綜合審議組報告本年度重大合作研究項目受理、同行通訊評議、專家評審會資助建議等情況。國際合作局向綜合審議組報告總體情況。
綜合審議組根據報告情況和資助計劃,對專家評審會建議資助的項目進行綜合審議,并以投票方式提出綜合審議組資助建議。資助建議應獲得綜合審議組成員過半數方為有效。綜合審議組中科學部成員不參加本科學部項目投票。
第十九條 國際合作局彙總綜合審議組資助建議,經分管外事委領導審查同意後報計劃局審核資助計劃執行情況,由計劃局報委務會審批并統一印發批準文件。國際合作局根據批準文件向依托單位下達資助通知書或未獲資助通知書,并抄送相關科學部。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收到資助通知書後一個月内,按要求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項目依托單位對《任務書》審核後報送國際合作局。
第二十一條 《任務書》須經國際合作局、相關科學部審核,報分管委領導批準。國際合作局根據研究計劃提出撥款申請,經财務局審核後将資助項目經費撥至項目依托單位。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按承諾保障資助項目實施所需條件,加強監督檢查并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确保資助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按要求撰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依托單位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進行審核後,于次年1月15日前将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報送國際合作局。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經國際合作局、相關科學部審核通過後,由國際合作局辦理年度撥款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國際合作局和相關科學部采用适當方式對資助項目進行檢查和評估,根據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和中期評估結果,依照資助計劃和調整方案按年度核準撥款。
第二十五條 資助項目研究形成的論文、專著、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鑒定、獲獎、成果報道等,須注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和項目批準号。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應保持穩定。确需調整變更的,項目負責人須經項目依托單位及時向國際合作局提交變更申請。對于項目負責人變更,須附國際合作方認可的書面文件。
變更申請由國際合作局與相關科學部共同審批,并報計劃局、财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在研重大國際合作研究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緩撥資助經費、中止或撤銷項目等處理:
(一)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的合作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報項目執行和進展情況,無故不接受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
(四)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财政、财務制度的規定;
(五)其他違反基金項目規定與管理辦法的行為。
重大國際合作研究項目中止、撤銷後的結餘經費由項目依托單位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于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内填寫結題報告。結題報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計劃完成情況、開展國際合作情況、取得的成果及人才培養情況等,并附主要論文、專著、研究成果獎勵證明等材料。結題報告經項目依托單位審核後報送國際合作局。
第二十九條 國際合作局與相關科學部對項目結題報告審查合格後商定結題驗收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結題驗收可采用會議或通訊評議等方式進行,評議專家不少于五人。會議評議意見由專家組填寫評議意見書,專家組組長簽字;通訊評議驗收意見由國際合作局會同相關科學部根據專家評議意見填寫評議意見書。
第三十條 國際合作局與相關科學部根據專家組驗收意見,提出項目結題審核意見,報分管外事委領導審核批準。項目結題後,國際合作局發布項目結題通知,連同項目的驗收意見發送至項目依托單位及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國際合作局、項目依托單位在重大國際合作研究項目結題通知發出三個月内,分别完成各自的歸檔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2001年5月22日制定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責成國際合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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